(2017)川0824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苍溪县漓江镇山王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赵柯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溪县漓江镇山王村村民委员会,赵柯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543号申请执行人:苍溪县漓江镇山王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赵柯翰,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申请执行人苍溪县漓江镇山王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赵柯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的(2016)川0824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苍溪县漓江镇山王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苍溪县漓江镇山王村村民委员会要求被执行人赵柯翰偿付欠款17000元、诉讼费11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克平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赵柯翰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柯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824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金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