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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7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雷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雷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7民初1174号原告:赵某某,女,1963年11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被告:雷某某,男,194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国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悦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