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5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临西县隆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绍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西县隆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绍杰,河北隆润纺织有限公司,邹良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5财保29号申请人:临西县隆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西县轴承大世界东一区019号(9栋53-55号)。法定代表人:夏其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林辉,该公司财务经理。被申请人:赵绍杰,男,194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被申请人:河北隆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西县城阳光大道。法定代表人:邹阳晖,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邹良金,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申请人临西县隆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北隆润纺织有限公司的土地、房产、机器设备,查封资产不少于2200万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河北隆润纺织有限公司价值2200万元的土地、房产、机器设备,期限为一年,查封财产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由被申请人河北隆润纺织有限公司负责保管。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临西县隆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士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洪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