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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恢1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洪勋与任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证券裁定书

法院

��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洪勋,任翔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恢1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洪勋,男,195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人,襄北机务段职工,住襄阳市高新区襄北车站路。被执行人:任翔,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住襄阳市铁路大院中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樊王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任翔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任翔在沪市A股市场及深市A股市场有证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任翔在沪市A股市场(明星电力:证券代码600101数量3800、海南矿业:证券代码601969数量1000)及深市A股市场(宝新能源:证券代码000690数量1000、三湘印象:证券代码000863数量300、宗申动力:证券代码001696数量1100、启明信息:证券代码002232数量7400)的证券45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二、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本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