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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耿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刑初47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耿某,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平度市。2017年3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判决结果被告人耿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  朋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文雪公诉机关指控情况2017年3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耿某醉酒驾驶鲁B×××××号轿车沿平度市天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天津路与锦州路交叉路口处西侧,撞断路中央护栏后又撞上路南侧树木护栏,最终停在树木护栏处。经检验,案发时耿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mg/100ml。被告人耿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耿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积极赔偿护栏修复费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