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周仕光、高春阳、徐敏诉原审被告黄德松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仕光,高春阳,徐敏,黄德松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5民监5号原审原告周仕光,男,汉族,生于1962年10月2日,住四川省西充县槐树镇。原审原告高春阳,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26日,住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原审原告徐敏,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19日,住四川省西充县槐树镇。原审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维,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三原审原告共同委托。被告黄德松,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29日,住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原审原告周仕光、高春阳、徐敏诉原审被告黄德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西充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胡 洋审判员 程本超审判员 叶腾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