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2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庙沟门支行与被告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闫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庙沟门支行,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闫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144号之一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庙沟门支行。住所地:府谷县庙沟门镇。负责人:杨志亮,系该支行行长。被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闫某。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庙沟门支行与被告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闫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且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贺永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