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2民初2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庙沟门支行与被告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闫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庙沟门支行,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闫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144号之一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庙沟门支行。住所地:府谷县庙沟门镇。负责人:杨志亮,系该支行行长。被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闫某。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庙沟门支行与被告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闫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且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贺永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