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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3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017-2瞿艳与保安普终本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艳,保安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3执2号申请执行人:瞿艳,女,1987年10月25日生,回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贵州省普安县。被执行人:保安普,男,1984年10月23日生,回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贵州省普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16)黔2323民初124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立案执行瞿艳申请执行保安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6)黔2323民初124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保安于2016年11月1日前偿还原告瞿艳借款26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申请执行费290元由被执行人保安普承担。被执行人保安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保安普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瞿艳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璞& # xB;审判员 代青林审判员 胡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怀   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