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迟晓雪与陈国军、迟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晓雪,陈国军,迟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573号申请执行人:迟晓雪,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陈国军,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庄河市。被执行人:迟莉,女,1973年10月13日出生,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迟晓雪与被执行人陈国军、迟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于2016年4月13日做出(2016)辽0283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3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借款120.000元(已付7154.78元)及利息,诉讼费1350元,执行费172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在首次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一套(住宅不宜处理),于2016年10月1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人名单,并扣划了被执行人迟莉的银行账户存款7154.78元。本次恢复执行中,经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 平审判员 闫长喜审判员 刘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长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