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云朋与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朋,刘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30民初1043号原告:王云朋,女,1973年2月17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X镇XX区**组,农民。被告:刘敏,女,199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X乡XX村XX巷**号,农民。原告王云朋与被告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洪泽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云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敏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4月1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经尚运童介绍,向我借款13100元。后被告陆续归还我8400元,于2017年5月13日给我重新书写了条据。我向被告索要借款时,被告不但不还钱,反而找借口推诿。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我借款4700元。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有:1、2017年4月18日支付宝交易账单截图1张;2、刘敏给王云朋出具的落款时间为2017年4月18日的借据1份;3、刘敏的身份证1张。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8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经中间人尚运童介绍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借给被告13100元,被告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原告。后被告分数次偿还给原告8400元。2017年5月一天,原告找到被告索要剩余借款,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内容为:“今借到王云朋4700元肆仟柒佰元整刘敏2017.4.18”。此款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其当庭陈述在卷相互印证证实,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质证权利,本院对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经人介绍向原告借款,在偿还部分借款后,被告针对剩余款项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偿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敏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云朋借款人民币47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洪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