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628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锦屏县人民法院与王老虾刑事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老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8执68号移送执行人锦屏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定代表人龙世德,男,院长。被执行人王老虾,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水族。按本院(2016)锦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老虾应缴罚金2000.0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王老虾未履行,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13日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缴纳罚金200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老虾在刑满后,在家从事农业生产,家庭困难,被执行人王老虾承诺所缴罚金在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经“四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对应缴的罚金2000.00元,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老虾家庭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对尚欠的罚金2000.00元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王老虾在2017年12月30日前将该罚金缴清后,再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光  全审判员 黄  光  屏审判员 欧  昌  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书燕(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