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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沈沪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沪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513号罪犯沈沪,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四川省阆中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捕前无业,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仓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其刑期自2011年3月19日起至2022年3月1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7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沈沪于2012年9月2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120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03月19日起至2020年10月18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沈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5年5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获计分3070分,兑现表扬5个。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沈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03月19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