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禹芳芳、胡延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55号申请执行人禹芳芳,女,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胡延新,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禹芳芳与被执行人胡延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1687000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本案查封,被执行人已被本案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1687000元,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祖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