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02民初1194号原告:郝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郝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尽快偿还借款8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10月,被告的丈夫郝锦平在新疆做红枣生意欠款不还,被当地公安部门通缉。被告心急火燎找到原告要借10万元现金救急。原告出于善意于2016年12月7日从工行给被告转款10万元。被告承诺最多半个月如数偿还。半个月到期后,原告向被告讨要,被告一拖再拖,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于今年2月还了2万元,还欠8万元。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打下了借据:“今欠到郝某某现金捌万元整。”该欠款至今未还。被告王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7日,被告王某某因救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借款行为发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只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剩余8万元借款至今分文未还。遂引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王某某向原告郝某某借款。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郝某某借款人民币8万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