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4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德宝与焦孟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宝,焦孟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214号原告:王德宝,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焦孟霞,女,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王德宝与被告焦孟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告王德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德宝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德宝承担。审判员 耿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