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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6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盼琴与刘广豪、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盼琴,刘广豪,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6067号原告:王盼琴,女,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高配周,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代勇,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广豪,男,汉族,1981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代理人:任先海,河南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西路东段路北(瑞璞花园)。负责人:张士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盼琴诉被告刘广豪,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盼琴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盼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盼琴承担。审 判 长  李红权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卫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