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2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713号原告赵某。被告曹某。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