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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2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北京阳光天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阳光天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2953号原告:北京阳光天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吉晟别墅会所。法定代表人:郑清。被告:高峰,男,1967年02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阳光天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阳光天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阳光天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代理审判员  杜春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