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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2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温记全与温曼秀、叶嘉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记全,温曼秀,叶嘉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2693号申请执行人温记全,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温曼秀,女,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黄埔区。被执行人叶嘉敏,女,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黄埔区。申请执行人温记全与被执行人温曼秀、叶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4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温曼秀归还温记全借款1200000元及利息(2015年4月30日之前的利息为145000元,2015年4月30日以后的利息以12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8%计到付清之日)。二、叶嘉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叶嘉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温曼秀追偿。温记全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77000元、执行费2017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温曼秀、叶嘉敏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明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温曼秀名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北路41号703、704房的两套房屋(查封档案)及查封了车牌号码为粤A×××××汽车一辆(查封档案),另查被执行人叶嘉敏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对被执行人温曼秀名下的房屋、车辆予以查封,上述车辆因下落不明,故暂无法处理,上述房屋本案属轮候查封而不具备处理条件,本院已于2017年7月21日向首封房屋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269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家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