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2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元平与广元市艾平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平,广元市艾平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2民初489号原告:王元平,男,生于1976年1月9日,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谭启华,青川县乔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广元市艾平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新,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娟,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原告王元平与被告广元市艾平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王元平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元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元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元平负担。审判员 殷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文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