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执170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1705李兵与杜玮、扬州新东方国际五金城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兵,杜玮,扬州新东方国际五金城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12执170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兵,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被执行人:杜玮,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扬州新东方国际五金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长江东路999号。法定代表人:杜玮,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兵与被执行人杜玮、扬州新东方国际五金城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兵于2017年7月23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012执170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潘明礼审 判 员 樊中秋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舒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