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原告田万泉与被告芮和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万泉,芮和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1822号原告:田万泉,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芮和生,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高淳区。原告田万泉与被告芮和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本院依法通知原告田万泉缴纳诉讼费用后,其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公告费,亦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万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田万泉负担。审 判 长 徐传洋人民陪审员 秦 勇人民陪审员 陈德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宗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