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汤宏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宏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111号罪犯汤宏斌,男,1990年5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宏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宁刑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76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汤宏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2月至2017年4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2618.5分、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汤宏斌前次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汤宏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汤宏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汤宏斌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宏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柯舒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