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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4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夏德财与沈阳市沈河区万事大年初一饭店、陈学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德财,沈阳市沈河区万事大年初一饭店,陈学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980号原告:夏德财,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农安县合隆镇陈家店村张家屯。身份证号:220122198412082550被告:沈阳市沈河区万事大年初一饭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51号。投资人:陈学成。被告:陈学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德财诉被告沈阳市沈河区万事大年初一饭店、陈学成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夏德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夏德财负担。审判员  周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