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4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夏德财与沈阳市沈河区万事大年初一饭店、陈学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德财,沈阳市沈河区万事大年初一饭店,陈学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980号原告:夏德财,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农安县合隆镇陈家店村张家屯。身份证号:220122198412082550被告:沈阳市沈河区万事大年初一饭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51号。投资人:陈学成。被告:陈学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德财诉被告沈阳市沈河区万事大年初一饭店、陈学成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夏德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夏德财负担。审判员 周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