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02执7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熊河先、安徽瑞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河先,安徽瑞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贾德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7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河先,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安徽瑞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483号,组织机构代码39593989-8。法定代表人:陈金保,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贾德银,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熊河先与被告安徽瑞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贾德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安徽瑞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贾德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张承槽审 判 员  夏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