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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西福特电缘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西福特电缘材料有限公司,莱芜市旭瑞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卢玉静,张鑫成,卢义平,玄继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28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鲁中东大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80760317X。法定代表人:崔建强,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莱芜市西福特电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凤城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5636215-9。法定代表人:卢玉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莱芜市旭瑞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胜利北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66135530-0。法定代表人:卢义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卢玉静,女,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张鑫成,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卢义平,男,195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城区。被执行人:玄继珍,女,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莱城商初字第1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案件款26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314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采取财产查询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其他财产性权利等。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会元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王印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