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执3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昊胜建材租赁批发中心与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昊胜建材租赁批发中心,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3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昊胜建材租赁批发中心。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经营者:李军峰,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李云刚,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张国存,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高新开发区。负责人:徐国清,该公司经理。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45926元(含执行费2058元),未执行标的1459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屋及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6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慧超审 判 员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天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