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15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陶伟杰与陆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伟杰,陆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15187号原告陶伟杰,男,1960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振华,男,1973年7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陶伟杰与被告陆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振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2月6日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下同)1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将于2016年5月6日前归还借款,如到期未能归还,则承担已借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同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按所借金额每天1%计算。原告于借款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两笔将上述借款全额交付被告。嗣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至今分文未还,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讼来院,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上述借款;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10,000元;3、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以上述借款为本金,自2016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2016年2月6日的借条一份,旨在证明当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2、银行账户流水一份,旨在证明借款当日原告分两笔向被告实际交付借款的事实;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常口现实库资料各一份,旨在证明原、被告系本案适格主体。被告陆振华未作书面答辩。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和证据予以了核对,确认上述证据具有证明力,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起诉所述属实,本院予以认定,作为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约及时归还借款,被告至今仍未归还,显属违约,理应承担归还借款、给付违约金及偿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给付违约金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逾期利息的诉请,因原、被告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过高,故原告调整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综合考虑本院对违约金的支持情况,酌定自2016年10月7日起算,对原告在此日期之前的逾期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是对原告诉讼请求及依据事实理由享有抗辩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振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陶伟杰借款100,000元;二、被告陆振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陶伟杰违约金10,000元;三、被告陆振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陶伟杰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四、驳回原告陶伟杰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陆振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彩兴人民陪审员 宋丽君人民陪审员 褚凤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印怡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