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财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春晓、任孝甫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春晓,任孝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财保90号申请人:李春晓,女,汉族,1989年12月15日生,住伊川县。被申请人:任孝甫,男,汉族,1976年2月25日生,住伊川县。申请人李春晓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任孝甫名下的位于伊川县鹤鸣中路中中国际公馆2单元701号的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任孝甫名下的位于伊川县鹤鸣中路中中国际公馆2单元701号的房产一套,允许使用,禁止转让、变卖、抵押,查封期限为二年。保全金额43万元。二、对担保人李利伟(身份证号:)名下提供担保豫C×××××号车辆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2670元,由申请人李春晓垫付。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高现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兰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