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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16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宣城市万家市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邱昇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万家市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邱昇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6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宣城市万家市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邱昇应,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市万家市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邱昇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各项费用13641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946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邱昇应名下有车牌为皖P×××××号车辆,依法可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邱昇应所有的车牌为皖P×××××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