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终4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湖南新天力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新天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458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湖南新天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48号融科三万英尺公寓8栋住宅1820号。法定代表人匡万兵,总经理。上诉人湖南新天力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7)湘0111民初36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湖南新天力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雨花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涉案合同中约定两个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即合同履行地和合同签约地。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诉人可以选择任意一个法院起诉。同时,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争议标的系上诉人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那么合同履行地应当为上诉人新天力公司所在地,故雨花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上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但受诉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交的起诉证据《产品购销合同》在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方式”中明确规定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请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裁决,但又在第十七条规定了“本合同的管辖权:合同签约所在地”,合同中载明的签约地点为四川省都江堰市。这两个条款似乎存在冲突,且第十七条的表述较为含混,本院仅凭起诉人单方面递交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无法查明第十七条的真实涵义,以及其与第十六条的相互关系。因此,对于本案管辖权的认定,必须在原、被告共同到庭的情况下才能查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故对上诉人湖南新天力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应先行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7)湘0111民初3654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先行立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管建文审判员 左 武审判员 张 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阳 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