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叶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叶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315号申请执行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楼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536250。法定代表人:生田卓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叶静,女,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叶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的债权因此未获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207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柏东审判员 梅根生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