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眉山市东坡区润霖建材经营部与李杰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山市东坡区润霖建材经营部,李杰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985号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润霖建材经营部被执行人:李杰伟。眉山市东坡区润霖建材经营部依据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2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李杰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由被执行人李杰伟偿还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润霖建材经营部借款本金309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74元,公告费6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外出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02民初19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证据证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