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民初9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新黄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邢文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新黄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邢文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9232号原告:金华新黄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新华街558号。法定代表人:徐伟,总经理。被告:邢文化,男,汉族,1966年9月10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原告金华新黄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邢文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爱军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金华新黄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新黄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新黄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邢文化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新黄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爱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章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