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3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博白县金地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冬、陆成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白县金地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唐冬,陆成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3民初1276号原告:博白县金地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白县博白镇南城路B11-013号。法定代表人:宋福桂。被告:唐冬,女,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博白县。被告:陆成斌,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博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白县金地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冬、陆成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白县金地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白县金地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博白县金地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向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