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6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齐胜利与孔祥壮、梁山县吉祥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胜利,孔祥壮,梁山县吉祥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6657号原告:齐胜利,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天津自贸区金亚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娟,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祥壮,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梁山县吉祥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耿乡村北2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8688804282。负责人:韩传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道碑街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8688804282。负责人:李立辉,总经理。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中段益民南区沿街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76845943U。负责人:高现磊,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龙,男,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职工。原告齐胜利与被告孔祥壮、梁山县吉祥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齐胜利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胜利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胜利撤诉。案件受理费2590元,减半收取1295元,由原告齐胜利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荔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