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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财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2017)内0102财保318号孙梅、张晓露与张志军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梅,张晓露,张志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财保318号申请人:孙梅,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张丽媛,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晓露,女,200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理人:孙梅,系申请人张晓露母亲委托代理人:张丽媛,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志军,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申请人孙梅、张晓露诉被申请人张志军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梅、张晓露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志军银行存款10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险单号为13125663900268136712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志军银行存款10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牧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