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国庆与盐山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庆,盐山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1913号原告:张国庆,男,195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盐山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城东环路。法定代表人:高崇俭。原告张国庆与被告盐山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张国庆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国庆负担。审判员 张凤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