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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7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凤武与陈文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凤武,陈文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7439号原告:叶凤武,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陈文颖,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凤武诉被告陈文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凤武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凤武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凤武撤回起诉。审判员  董跃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