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叶发春与黄建华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发春,黄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209号申请执行人叶发春,男,生于1952年11月24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黄建华,男,生于1973年10月23日,汉族,户籍地达川区。本院在执行叶发春与黄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黄建华所有的位于达州市达川区x镇x街住房一套(面积108.72平方米,所有权证号:x)予以轮候查封,但无法评估、拍卖,且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牟正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