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终2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梁连杰、韩金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连杰,韩金广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2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连杰,男,1968年1月15日,汉族,住莱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山东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树林,山东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金广,男,1979年6月4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现住址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苏仟,山东旌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连杰因与被上诉人韩金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阳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7民初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中梁连杰提供的付款凭证与韩金广提供的支款情况汇总明细中的工程款数额不能一一对应,且二审中韩金广认可从高景公司支取工程款时向高景公司而非向梁连杰出具了收条,一审认定梁连杰与韩金广对账时高景公司支付的1350000元已计算到3783300元已付款中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阳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7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海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9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孔祥顺审判员 于 慧审判员 王家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车丽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