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崔喜彬诉华润电力(锦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喜彬,华润电力(锦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468号申请执行人崔喜彬,男,1970年3月3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华润电力(锦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刘萍,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崔喜彬诉华润电力(锦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华润电力(锦州)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华润电力(锦州)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荣凡人民陪审员 王 宇人民陪审员 詹文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