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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崔喜彬诉华润电力(锦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喜彬,华润电力(锦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468号申请执行人崔喜彬,男,1970年3月3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华润电力(锦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刘萍,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崔喜彬诉华润电力(锦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华润电力(锦州)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华润电力(锦州)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荣凡人民陪审员  王 宇人民陪审员  詹文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