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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琼0106民初324号原告:吴某某,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大英路。被告:陈某某(公民身份号码:×××),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原住海口市。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陈某某返还原告50000元欠款及相应利息(欠条中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陈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陈某某以虚假工程为由,欺诈原告,并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在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向被告转账支付200000元后,发现被告所称的工程并未与被告所在的海南淞行船务有限公司合作。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才分三次将150000元退还给原告。2016年10月20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承认尚欠原告50000元、并承诺于2016年10月21日前还清。现被告为躲避债务已失联,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被告陈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参加本院庭审。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原告在庭审中进行了举证。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2015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陈某某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1份、2016年10月20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出具的《欠条》1张;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是原件,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的规定,进行综合审查,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被告陈某某以虚假工程为由,欺诈原告吴某某,并于2015年12月1日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吴某某出资200000元,占被告工程项目5%的股份。之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200000元。付款后原告发现被告所称的工程并不存在,即多次向被告索要投资款,被告分三次向原告退还了150000元。2016年10月20日,被告为躲避债务,藏身于金贸某宾馆中,原告得知后前往追债,与被告发生争执。经被告的朋友报警后,原、被告双方被带到海口市公安局金贸派出所,经派出所调解处理,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承认尚欠原告50000元、并承诺于2016年10月21日还清,如不还清,愿意承担每日7%的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陈某某未依约向原告偿还欠款,并为躲避债务已失联,原告多次索要无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处理意见如下: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基于《股权转让协议书》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某以虚假工程为由,欺诈原告吴某某,导致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00000元投资款,后经原告多次追偿,被告已还150000元给原告,现被告尚欠原告5000元未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退还50000元及相应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约定的每日7%的利息不合法,本院调整: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利息,应从2016年10月21日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半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某某偿还欠款人民币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人民币5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0月21日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半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家炎人民陪审员邢益长人民陪审员郑圆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君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