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都江堰市海乐迪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都江堰市海乐迪歌厅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151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江堰市海乐迪歌厅,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江安中路西川综合商场。法定代表人:迟永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都江堰市海乐迪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7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都江堰市海乐迪歌厅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都江堰市海乐迪歌厅一案的起诉。每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何美琪审 判 员 代小晞代理审判员 梁义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龚正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