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4执3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支行、融水县億林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支行,融水县億林矿业有限公司,蒙明忠,郑艳琼,廖祖元,黄永亮,覃松,蒋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4执3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支行。住所地:融安县负责人许峰,该行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唐彦霖,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龙庭健,该行职员。被执行人融水县億林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寿星路二巷**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7458288-X,法定代表人黄融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蒙明忠,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壮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郑艳琼,女,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廖祖元,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壮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住融安县,被执行人黄永亮,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壮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住融安县,被执行人覃松,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工人,住融安县长安镇融江水岸*栋***室,公民身份号码:450204197506060011。被执行人蒋波涛,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融安县,申请执行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支行诉被执行人融水县億林矿业有限公司、蒙明忠、郑艳琼、廖祖元、黄永亮、覃松、蒋波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融安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共计1846128.84元并负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20861.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自行协商处理,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该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224执3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克文审判员 罗家宏审判员 韦恩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 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