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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22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东利、苏庆祝与辽宁康大置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利,苏庆祝,辽宁康大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1631号原告:刘东利,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苏庆祝,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满足,农民。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民,辽宁公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康大置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道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娇,辽宁晨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新,辽宁晨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利、苏庆祝与被告辽宁康大置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东利、苏庆祝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东利、苏庆祝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刘东利、苏庆祝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608元,由原告刘东利、苏庆祝负担。审判员  于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