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22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东利、苏庆祝与辽宁康大置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利,苏庆祝,辽宁康大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1631号原告:刘东利,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苏庆祝,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满足,农民。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民,辽宁公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康大置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道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娇,辽宁晨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新,辽宁晨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利、苏庆祝与被告辽宁康大置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东利、苏庆祝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东利、苏庆祝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刘东利、苏庆祝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608元,由原告刘东利、苏庆祝负担。审判员 于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