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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冲与张团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1099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因此,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王某申请减少诉讼标的40000元,减少后的诉讼标的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余款10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王某。审 判 长  和 颖人民陪审员  李惠敏人民陪审员  黄晓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启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