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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8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温益蜂与曹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益蜂,曹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8民初504号原告:温益蜂,男,1977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定南县。被告:曹洁,男,1966年8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阳新县。原告温益蜂与被告曹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益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洁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两人均在江西省××南县经销麻将机。2016年4月份,原告付给被告购买麻将机款14000元,由于被告长时间没有将麻将机采购回来,被告曹洁于2016年5月10日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取款项,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甚至不接电话,至今分文未予归还。现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曹洁未到庭答辩及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在定南县经销麻将机。2016年4月份,原告将14000元交给被告去采购麻将机。但被告���直没有将麻将机采购回来。为此,2016年5月10日,被告曹洁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借条》中载明:“借条今借温益蜂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正。¥14000元。”被告曹洁在该《借条》中签名确认。现原告因被告一直未归还该笔借款,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温益蜂与被告曹洁之间的借贷关系属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被告曹洁向原告温益蜂借款14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予以证实,对原告要求被告曹洁归还该笔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曹洁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不影响对本案的审理。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洁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温益蜂欠款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曹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严星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理书记员 黄毅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