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柏华与董运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柏华,董运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584号申请执行人杨柏华,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董运枝,男,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柏华与被执行人董运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柏华于2017年7月26日申请撤销该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9004执5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