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6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四川省星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德阳市阳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李、邱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星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阳市阳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李,邱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6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星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法定代表人:阳运弘,总经理。被执行人:德阳市阳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法定代表人:潘李,董事长。被执行人:潘李,男,生于1962年12月25日,汉族,德阳市阳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德阳市旌阳区。被执行人:邱蓉,女,生于1964年9月29日,汉族,律师,住德阳市旌阳区。四川省星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德阳市阳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李、邱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德阳市阳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李、邱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星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鲁万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